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证宁铁中级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执行权得到正确行使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结合宁铁中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各部门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重点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1名纪检监察干部担任廉政监察员。兼职廉政监察员是党组设在本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党纪、政纪监督的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本院纪检组、监察室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党组有关反腐倡廉工作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组、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兼职廉政监察员原则上应该从部门副职领导或资深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中产生,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廉政监督工作,坚持原则,刻苦钻研纪检监察业务,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保守案件秘密,有较高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
3、协助本院纪检组、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来信来访进行初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纪检组、监察室。
4、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对本部门有轻微违纪违法情节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下,参加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学习了解全国、全区、铁路和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要求,把握本部门廉政工作动态,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6、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和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本院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或列席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会议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和研究;
3、了解有关反映和转递的举报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书刊、资料、工作条件;
5、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提出批评意见;
6、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和纪检组、监察室反映问题。
第六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义务:
1、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廉政监督作用。
2、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敢于同一切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3、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向党组和纪检组、监察室反映问题,提供信息,提出意见或建议。
5、服从领导,积极参加本院有关会议和活动,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6、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条 本院纪检组、监察室每季最后一周听取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汇报,了解他们履职尽责的情况,并根据其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对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平时工作检查与督促,增强他们干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 本院纪检组、监察室每年组织一次对兼职廉政监察员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年终对兼职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兼职廉政监察员,进行表彰。兼职廉政监察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称职的兼职廉政监察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