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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妨碍执行调查,罚!
作者:潘亚丽  发布时间:2019-10-14 11:34:2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不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因妨碍执行调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罚款5万元,并已于2019年8月15日执行到位。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柳铁法院就韦某某等38人申请执行柳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先后三次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该不动产中心先后三次向柳铁法院出具与实际不符或内容自相矛盾的查询回执,导致柳铁法院根据该不动产中心写明无抵押的查询回执作出裁定,执行提取了案外人的购房款50余万元,最后却因抵押尚未解除无法办理过户,被迫全部退回案外人的购房款,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影响案件执行进展。
 
   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金秀不动产中心改进工作作风,2019年7月16日,柳铁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金秀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罚款50000元,限其在2019年8月9日前交纳至柳铁法院银行帐户。2019年8月15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不动心登记中心已主动缴纳罚款并赔礼道歉。

   强制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执行不到位将导致正义的裁判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是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节点,必须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不可推诿,案件执行不可贻误,切实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人人有责。

 
来源: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陈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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