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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温度” | 宁铁中院调解一起涉油品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案件获好评
作者:黄雪、蒋振军  发布时间:2023-04-14 09:14:20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处罚“有温度”| 宁铁中院调解一起涉油品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案件获好评

(双方当事人在主办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

2023年4月13日,宁铁中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涉油品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上诉案件,获得当事人好评。

2021年10月12日,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柳州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该公司有七名车辆驾驶从业人员在2021年8、9月份的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发现五名从业人员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参加2021年9月份安全生产日常培训学习,无签到、现场学习拍照等记录情况。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未按照规定培训人数在5人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遂决定给予该公司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起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2022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深入沟通,行政机关表示该公司是柳州市油品运输企业中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的运输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大,所以对该公司的严格监管是为了督促企业的安全经营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主办法官赞同行政机关执法的出发点,但考虑到疫情三年期间企业的经营非常艰难,也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考虑他们的困难,减轻对该公司的处罚,开出一份“有温度”的处罚决定,也是对企业经营的一种支持。最终,行政机关同意将处罚数额改为一万元,同时希望上诉人今后能按照公司自己制定的安全规章按期进行从业人员的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柳州市,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办案人员将组织双方签订调解书的地点定在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该公司对宁铁中院法官司法为企,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执法理念表示感谢和赞同,表示今后会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培训从业人员,为保障柳州市油品运输的安全和市民平安生活贡献力量。

今年以来,宁铁中院制定专门工作措施,坚持贯彻落实“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要求,大力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强化对行政补偿、赔偿、行政处罚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引导协调,提升行政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水平取得了良好成效。

                                (黄雪 蒋振军)

 

来源:宁铁中院
责任编辑:陈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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