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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我们的补偿款到账了!宁铁中院强化府院联动,凝聚合力实质性化解两起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
作者:邓蔚长  发布时间:2024-04-10 11:30:56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我们的补偿款到账了!

宁铁中院强化府院联动,凝聚合力实质性化解两起房屋

征收补偿行政案件 

“房屋征收补偿款我们已经收到啦,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感谢你们多次帮忙协调,化解了困扰我们的一块‘心病’,为你们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点赞!”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的感谢和肯定。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某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某旧城小区实施房屋征收,陈某文和王某毅两户的房屋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2019年12月某区城管局涉案两栋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为由,决定依法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于2020年12月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陈某文和王某毅不服,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区城管局分别赔偿陈某文和王某毅屋内物品损失8000元,驳回陈某文和王某毅其他诉讼请求。陈某文和王某毅不服,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某市中院于2022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行为不影响征收部门依法或者依约对被征收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故对案涉房屋本身价值仍应通过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解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文和王某毅于判决生效后,向某市住建局提出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未获答复。陈某文和王某毅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住建局补偿房屋损失、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属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且在建设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亦未在相关制度出台后补办手续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文和王某毅不服,上诉至宁铁中院。

二审合议庭受理此案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的征收机关应为某市政府,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联系了解到,发现相类似的情况还有几户,且这几户已通过与行政机关协调获得相应补偿,本案中的第三人某区征拆中心已向类似情况的住户支付相关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认为,如果简单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利于案件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错列被告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但并不能实质性解决纠纷,也达不到定纷止争的目标。只会让当事人又重新以某市政府为被告再提起一、二审诉讼程序,徒增当事人诉累,造成程序空转。为此,案件承办法官围绕这两起案件的实质争议焦点案涉房屋价值本身能否赔偿的问题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与合议庭成员进行多次探讨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通过协调解决的方式,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组织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进行协调,从依法行政、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积极钝化双方矛盾,确保双方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向上诉人陈某文和王某毅释明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上诉人根据其实际损失提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另一方面主动与被上诉人某市住建局和第三人某区征拆中心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指出补偿的原则,提出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请示的方式协商确定代为补偿主体,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既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又能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该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积极响应和支持配合,在案件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积极配合推动下,就案件的补偿问题专门召开多次会议研究,有效地助推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最终,经过多轮协调,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就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区征拆中心于202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材料补助费、房屋搬迁费陈某文和王某毅,陈某文和王某毅不再就案涉房屋向行政机关主张任何权利。最后,双方的矛盾彻底得到化解,这两起延续了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行政争议的发生,背后往往有更为复杂的成因,我们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穿透式”审判思维透过行政争议的表象看到争议的实质根源,真正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做实行政审判工作,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换位思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简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但这并不能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为案涉的房屋即使为违法建筑,征收部门亦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或处理,并按照相应的政策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部门应直接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决定。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某区城管执法局实际拆除,但其在性质上仅起到强制原权利人陈某文和王某毅搬迁的法律效果。故对房屋本身(或者建筑材料)的价值补偿问题,征收主体仍应依法对陈某文和王某毅作出回应。且本案中,同类情况下,征收部门已作出了补偿,在衡平涉案人员权益方面,以申请程序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忽视对部分涉案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护,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的获得感。故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指出本案中存在的实质矛盾问题,并就解决纠纷提出了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最终得以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衍生其他行政争议,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来源:办公室研究室
责任编辑:陈宇彤